我省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6年1月28日上午9时,仪征市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臧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院常务副院长刘大龙担任审判长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省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臧某驾驶核载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乘一名随车教师送15名幼儿放学。在沿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由南向 北行驶至与中江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中江路由西向南右转弯的4S店试驾员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某受伤,车上幼儿无大碍。
经交警现场认定,臧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臧某因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所驾车辆超员8人,超员80%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该案被诉至仪征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了解到,案发当天,臧某得知其母病重,急着赶回家送母亲入院,便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幼儿。因心神不宁,经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疏于观察,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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